申請日期:2024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
重要提示:申請者須於截止日前(辦公時間內)將已作簽署之項目計劃書紙本文件及相關附件遞交至本基金。
一、目的
配合特區政府施政方針,根據現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財政資助制度》、《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和《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資助規章》的相關規定,澳門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技基金)推出《澳門科技研發人才資助計劃》(以下簡稱:本計劃),以加大力度培養澳門科技研發人才以及吸引外地澳門人才回流,支持相關人才在澳門高等院校及科技企業從事研發工作,促進澳門的科技創新,推動澳門產業適度多元發展。
二、 資助對象、申請資格及相關條件
(一)資助對象:
(1)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立高等院校。
(2)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依法設立的私立高等院校。
(3) 獲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科技企業認證計劃》認證的企業(以下簡稱:科技企業)。
(4) 經第1/2021號法律《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第六條規定的“科技創新業務企業評審委員會”依法認定的“從事科技創新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科技企業)。
(二)申請資格:
(1)符合上款所指的商業企業主或具法律人格的實體可提出申請(以下簡稱:申請者)。
(2) 倘上款所指的實體不具法人資格,須透過其所屬的具法人資格的實體提出申請。
(三)本計劃所指的科技研發人才的分類及條件如下:
(1) 對於由高等院校提出的申請,科技研發人才為符合以下條件的高等院校博士後:
• 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
• 於近五年內獲得澳門或當地政府認可高等院校授予的博士學位。
• 具有科技領域學術研究經驗或成果轉化經驗。
• 已入職且截至申請日入職時間不足半年或尚未正式入職但已協商在資助批給後一年內入職。
(2) 對於科技企業提出的申請,科技研發人才須符合以下條件:
• 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
• 獲得澳門或當地政府認可高等院校授予的科技領域博士或碩士學位。
• 已入職且截至申請日入職時間不足半年或尚未正式入職但已協商在資助批給後一年內入職。
• 不屬該科技企業的股東。
(四)科技研發人才開展或參與項目須符合以下要求:
(1) 須屬圍繞《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第二個五年規劃(2021-2025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規劃(2024-2028年)》、《二○二四年財政年度施政報告》以及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的相關規劃和方案等政策開展科研及產業發展項目,尤其是能促進中醫藥、集成電路、電子元器件、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新能源、空間科學、先進材料及生物醫藥等領域的項目。
(2) 每個項目須配有1名導師或協調員跟進科技研發人才開展項目研發的情況。該名導師或協調員須符合以下條件:
• 高等院校提出的申請須配有導師,該名導師須為任職於高等院校、職稱不低於副教授且直接指導相關科技研發人才的人士。
• 科技企業提出的申請須配有協調員,該名協調員須為任職於企業且協調相關科技研發人才的人士。
(五)每個項目僅有1名科技研發人才可以申請津貼。
三、 資助類型及範圍
1.本計劃為無償財政資助。2.資助範圍:符合資格之科技研發人才的人員津貼。
四、 資助名額
1. 本計劃資助的名額上限為65名,其中:(1) 高等院校博士後不超過15名。
(2) 科技企業科技研發人才的資助不超過50名。當中,具博士學位人才不超過10名。
2. 科技企業的獲資助科技研發人才數量不超過該企業具科技領域學位工作人員總數的三分之一,且不超過以下人數上限:
(1) 重點型企業,每家企業上限5個。
(2) 成長型企業,每家企業上限3個。
(3) 潛力型企業,每家企業上限2個。
(4) 稅務認定科技企業,每家企業上限3個。
五、 申請卷宗
1. 申請者的識別資料及有關的證明文件。2. 申請者倘為商業企業主或商業企業,還應提交具權限部門最近3個月發出的商業登記證明書以及最近 1 年所得補充稅申報表(M1)副本。
3. 具權限部門最近3個月發出的申請者無拖欠澳門特別行政區稅款及倘有的社會保障供款之證明文件。
4. 同一申請者受公共款項資助的其他項目及其他為申請資助目的已遞交的待決申請的資料。
5. 科技研發人才的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履歷及成果證明材料。
6. 導師或協調員的身份資料及履歷,並說明其分配於執行有關項目的時間的資料。
7. 為配合第五條第2款的要求,倘申請者為科技企業,每個申請須提交不少於2名該企業具科技領域學位之工作人員名單(不包括申請津貼之科技研發人才)及其學歷證明文件。倘提交多於一個申請,則該份工作人員名單不得與任一申請的名單重複。
8. 科技研發人才的正式聘用合同副本或擬簽訂之聘用合同副本,其中須列明其任職職位及每月薪俸。
9. 申請計劃書,包括申請金額、人員、項目規劃及時間等資料。
六、 申請的提交
1. 申請者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任一正式語文或英文撰寫申請書。2. 申請者須於截止日或之前將上條所述之申請卷宗送回科技基金。
七、 評審方式及標準
1. 在接受申請前,科技基金行政委員會須從項目顧問名單中邀請五至七名顧問組成項目顧問委員會。2. 進入評審程序的申請卷宗將交由項目顧問委員會根據下款的評審要素及標準作出評審。
3. 評審要素及標準:
(1) 申請者、科技研發人才的條件。
(2) 導師或協調員的條件。
(3) 擬開展項目對澳門經濟、社會的作用。
4. 科技基金可根據需要,現場考察申請者的研究條件,約見科技研發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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